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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多放流鱼苗25万余尾!检察+渔政+公安 助推嘉陵江渔业资源大保护

作者:尘风发布:2022-05-18 6:54:08阅读:847次

5月9日下午,顺庆区检察院会同顺庆区农业农村局、顺庆区公安分局,监督见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三名违法行为人履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顺庆区双桥镇境内嘉陵江支流芦溪河放流白鲢鱼苗67680尾,修复受损嘉陵江渔业资源。

&nbsp&nbsp&nbsp&nbsp去年12月12日,唐某某、李某某、欧某三人相约从南充市蓬安县到南充市顺庆区双桥镇境内捕鱼。当晚7时许,李某某驾驶小轿车到达双桥镇境内嘉陵江支流芦溪河,唐某某、欧某持锂电池及自制电鱼工具在芦溪河电鱼,李某某在岸上等待。

  经群众举报,公安人员现场挡获李某某,唐某某、欧某逃离时将渔获物丢弃,渔获物被群众拾得。次日,唐某某、欧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称重,三人捕获渔获物白条、蒙古红、鲫鱼、乌鱼共重3.57KG。

  顺庆区检察院在审查唐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犯罪的同时,委托渔业主管机关认定渔业经济损失,出具生态修复方案。经认定,唐某某等三人用电捕鱼行为,造成嘉陵江渔业直接、间接损失共计9724元。

  检察、公安、渔政人员向唐某某等三人耐心释法说理、宣讲公益诉讼制度后,三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渔业生态修复责任。由此,在多方共同见证下,唐某某等三人自愿放流价值1万元的白鲢鱼苗67680尾。

  近年来,顺庆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nbsp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主动作为、能动履职,联合渔政、公安等部门共同保护长江(嘉陵江)渔业资源。

  据统计,2020年以来,顺庆区检察院主动向渔政、公安提供非法捕鱼线索4条,参与渔政主管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4次,立案办理涉渔公益诉讼24件,督促15名违法行为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932元、放流鱼苗250312尾。

  检察官提醒:

  1、嘉陵江南充段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凤仪电站至小龙电站),常年禁止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及一切形式垂钓。

  2、禁渔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及一切形式垂钓。

  3、除上述区域、期间外的天然水域,暂定10年禁止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及生产性、破坏性、营利性垂钓,仅允许使用一线、一竿、鱼钩总数不超过两个、钩宽不超过2厘米的钓具进行休闲性垂钓,且每人每天垂钓钓获物总重量不超过2.5千克。

  4、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会被追究行政、刑事及民事公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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