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我区开出了首张“垂钓罚单”。据了解,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垂钓,区农水局执法人员依据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二百元罚款。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办法》明确了:“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自《办法》修正实施以来,区农水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多重方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如:在巡查中向钓鱼爱好者宣传相关规定,利用通讯技术在禁渔区湖面及其沿岸20-50米内发送提醒短信3万余条,在禁渔区主要入口位置悬挂横幅10条,张贴禁渔通告100张,新增禁渔告示牌19个。
经过一个多月的宣传引导和强化巡查,“禁钓”新规定逐渐深入人心,今后区农水局将进一步加强渔业法律法规宣传,依法查处非法垂钓、非法捕捞行为,不断巩固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切实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撰稿人:汪h 审核人: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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