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虾“瘦身”,经营者既赔又罚
2020年年初,消保委临浦分会接到投诉称萧山临浦某水产商行销售的小龙虾涉嫌存在严重的缺斤短两的情况。工作人员检查后发现其用于称重结算的两台电子计价秤未经强制检定,但是经工作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进行比对,发现两台电子秤均显示“准确”,也并未发现电子秤存在“作弊”的功能。另外,商家也坦陈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面对该情况,工作人员通过细挖线索,深入调查,发现经营者在出售小龙虾时,其事先将小龙虾放置在盐分含量低于正常状态的水生环境中,促使小龙虾尽量多吸水,由此增加小龙虾体内的含水量,从而达到销售时增加小龙虾重量的目的,后因销售给消费者时将小龙虾放置在包装袋中,小龙虾将原先多喝的水回吐,导致小龙虾的重量“缩水”。经营者在销售时并未向消费者说明上述情况,隐瞒其所提供商品质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经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000元,市监部门也依法对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结合到本案中,因为经营者在出售小龙虾时,未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更是涉嫌欺诈,已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依据《消法》的规定,要求对经营者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
在此,律师特别提醒:经营者一定要做到诚信经营,切不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而欺诈消费者,否则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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