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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24斤小龙虾 全椒一男子被判处罚金二千元

作者:尘风发布:2022-03-05 4:00:57阅读:1,158次

新安晚报&nbsp安徽网&nbsp大皖新闻讯&nbsp全椒一名75后男子冯某某前后五次前往他人承包的塘盗窃小龙虾,合计偷得24斤,最后一次被人发现现场抓获。日前,全椒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至全椒县圩李某承包的虾塘处,盗窃7斤小龙虾。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龙虾价值为86元。2021年5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至全椒县圩李某承包的虾塘处,盗窃5斤小龙虾。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龙虾价值为82元。2021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至全椒县圩李某承包的虾塘处实施盗窃,后发现虾笼已被收掉而未得逞。2021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至全椒县圩武某承包的虾塘处,盗窃小龙虾12斤。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龙虾价值为136元。2021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携带塑料盆,至全椒县圩,从汪某处偷拿一个网笼,又到武某承包的虾塘内实施盗窃,后被他人发现于现场抓获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部分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nbsp安徽网&nbsp大皖新闻记者&nbsp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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