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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重罚在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行为!滥用兽药原粉等现象也要引起重视!

作者:尘风发布:2022-04-11 21:58:25阅读:797次

2021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作出了规定,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织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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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表示,《解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如通过规定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通过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何莉提到,司法实践中,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此类行为虽不直接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严重威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亟待规制。据此,《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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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共计二十六条,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第五条就是要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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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事实上,这几年在部分水产养殖品种上,由于一些病害由于没有有效的防治方法,一些从业人员铤而走险,违规用药、滥用药的问题非常严重,兽药原粉在部分地区销售、使用的现象让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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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些人通过小饲料厂加工饲料,在饲料里掺入抗生素,这样做的话,防病治病的效果是很明显,导致这样做的人越来越多,但这种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已经完全没有道德底线了。农业农村部194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元旦起,我国饲料中全面禁止添加抗生素,减少滥用抗生素造成的危害,维护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绿色养殖、生态养殖的口号已经喊了很多年,但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仍然有一些人在养殖过程中违规操作,尽管这两年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希望能解决这样的问题,但仍然有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而挖空心思走歪门邪道,这种不顾消费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最终必然会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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