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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公安:非法捕捞绝不容忍 增殖放流补偿生态

作者:尘风发布:2022-04-13 5:54:22阅读:782次

你是否为了一时贪嘴?

偷偷在禁捕区非法垂钓

你是否为了捕鱼营利?

大肆非法电鱼炸鱼毒鱼

那么请注意!

你很有可能会触犯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典型案例一

2022年4月1日上午10时,玉屏侗族自治县首例“增殖放流生态补偿”活动在大龙开发区举行。在铜仁市农业农村局、司法局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大龙派出所以及市民群众的监督下,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杨某凯、杨某文出资购买的青鱼、草鱼、鲢鱼等约150公斤鱼苗,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马面村码头投放于舞阳河中。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9日,大龙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当事人杨某凯、杨某文在玉屏马面村下游河段采用电网非法捕鱼,二人得知暴露后迅速逃离现场。于当日19时,杨某凯、杨某文主动到大龙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被铜仁市公安局大龙分局以非法捕捞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玉屏人民检察院考虑到该二人无渔获,符合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为践行“谁破坏、谁修复”理念,最终决定让这两名非法捕捞者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二

2022年3月28日10时许,玉屏公安局大龙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胜利村有人在河道中投放非法捕鱼工具。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到达后未发现非法捕鱼人员,随即在河道周边开展摸排工作,乘船至河道中发现有非法捕鱼工具,并从胜利村沿线向下游梳理,历经6个小时,共捞出由木条、铁钩和若干网线制成的“地钩”50余副。

经民警走访调查,暂未发现投放“地钩”的可疑人员。最后,民警对非法捕鱼工具进行当场销毁,并对周边群众开展禁渔宣传。

典型案例三

2022年3月21日15时许,玉屏公安局田坪派出所接到线索,黄母冲村有人在用渔网捕鱼。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发现一男子使用带刺渔网进行非法捕鱼,并缴获被其捕获的18条鱼。民警当即对该男子进行口头传唤至田坪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当日13时许,罗某从家中拿渔网到田坪镇黄母冲村跳岩组进行非法捕鱼。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被玉屏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知识延伸: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作出的重大决策。每年的3月至6月是鱼类繁衍季节,非法捕捞将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设立禁渔期就是根据鱼类生长、繁殖的季节习性,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实施禁止捕捞作业的一种保护措施。

自2020年1月1日起,玉屏对辖区内水生生物保护区和所有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十年的全面禁捕,玉屏公安将持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截至目前,警方已查处非法捕捞案件5起,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当事人共增殖放流鱼苗10万余尾。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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